鄂州市见习基地申报与认定管理办法
一、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(注册、登记)的各类企业及其它组织;
(二)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结构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,具有一定规模,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;
(三)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优质见习岗位;
(四)有专门的见习带教老师、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;
(五)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,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;
(六)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%的比例,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;
(七)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。
二、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:
1、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;
2、《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》(附件1);
3、《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》(附件2);
4、单位“多证合一”证照复印件;
5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三、人社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单位申报
用人单位可通过“湖北政务服务网”或“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信息系统”(以下简称“管理服务信息系统”)注册申请,或直接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。
(二)实地评估
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、管理制度、师资配备、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,提出审核意见。
(三)认定授牌
对拟认定的见习单位,在各地人社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一周。经公示无异议的,认定为“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”,并授牌牌匾(附件3)。
见习基地一经确认,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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